「制标」招投标中,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还能修改和补充吗?
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,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,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。因此,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,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。
招标文件内容,应根据招标方式和范围的不同而异。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招标,同勘察设计、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分别招标,其特点性质都是截然不同的,应从实际需要出发,分别提出不同内容要求。
招标文件内容大致可以分成三部分:
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、投标人须知、评标办法、投标文件格式等。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,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,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;
二是工程量清单、设计图纸、技术标准和要求、合同条款等。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,既是招标活动的主要依据,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,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;
三是参考资料。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,如项目地址、水文、地质、气象、交通等参考资料。
那么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吗?
在法定的时间里,招标人有权对已经发出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。招标人为了实现采购目标,拥有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的权利是必要的。
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、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,回答投标人提出各种问题。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二十三条: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,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,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。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。
同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二十九条: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,可以补充、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,并书面通知招标人。补充、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。
对招标文件,投标人可以要求业主给予澄清。澄清的请求必须是书面的,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28天(或者业主规定的其他时间)提交需澄清的问题,以便留给投标人足够的时间考虑业主的答复。
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,还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,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修改,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或修改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。
投标人在收到该文件后,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。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,具有约束作用。
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时间限制:
若是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,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,招标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,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,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,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,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。
若是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,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:
如果是对开标地点、开标时间,或者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、调整采购数量这样的小幅调整,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里的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,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,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。
如果是必须做出的修改,像是强制技术参数、安全指标这样的,招标方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,报财务部门,获批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。
如果给投标人造成损失,还应给予必要的赔偿。